中国科学院脑科学与智能技术卓越创新中心理事会章程
来源:发布时间:2020-07-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科学院脑科学与智能技术卓越创新中心章程”,成立中国科学院脑科学与智能技术卓越创新中心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理事会的组成与主要职责
第二条 中心理事会采取席位制,理事长由中国科学院领导担任,成员由中国科学院前沿科学与教育局、发展规划局、条件保障与财务局、人事局局领导,中心主任、首席科学家、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昆明动物研究所、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生物物理研究所、自动化研究所、心理研究所、遗传与发育生物学研究所、深圳先进技术研究院等依托和共建单位的负责人组成。理事长由中国科学院院长聘任,成员由中国科学院前沿科学与教育局聘任。
第三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审议决定中心的发展战略与规划、主要研究方向、基本规章制度及年度计划等重大事项;
(二) 审议决定中心的组织架构和学术委员会成员、领域学术带头人、方向团队负责人和骨干人才名单;
(三) 协调中心与依托单位、共建单位、院机关相关部门的关系;
(四) 研究决定中心主任提出的重大事项处理方案;
(五) 推动有关政策和保障措施的落实;
(六) 协调组织中心的国际评估;
(七) 研究决定中心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理事会秘书处设在中心办公室,负责理事会相关事务性工作。
第三章 理事会议事程序
第五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理事长提议或理事提议并经理事长同意,可以召开理事会会议。
第六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并主持,理事长缺席时由理事长指定理事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有半数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理事会会议,经理事长同意可委托代理人出席。
第八条 理事会讨论事项是否需表决由理事长确定。需表决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参会理事过半数以上通过。
第九条 理事会会议纪要由秘书处负责整理,送全体理事审议并经理事长审定后发全体理事。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理事会,如与国家法律、规定和院相关规定有不符之处,以法律和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未尽之处,由理事会修订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