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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脑科学与智能技术卓越创新中心章程

作者:来源:发布时间:2020-05-12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中心设立依据和制定章程的目的】中国科学院脑科学与智能技术卓越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中国科学院依据“率先行动”计划、按照规范程序、在脑科学与智能技术领域设立的卓越创新中心。为确立中心建设的制度基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科学院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中心的定位与目标】中心汇集了最具创新活力的脑科学和类脑智能研究领域的优秀人才,针对领域具有本质性的重大科学问题进行联合攻关;造就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优秀人才,组建代表国家最高水平的精干研究队伍,形成团队攻关的体制机制;承担国家相关重大任务,以保证不断产出具有国际影响力、重要科学意义和重大应用价值的创新成果,为中国的人口健康、国家安全、社会经济发展做出力所能及的贡献。通过建立符合未来脑科学与智能技术研究发展的组织管理和运行机制,建设成为国际一流的脑科学与智能技术研究的科研机构。

第三条【依托单位与共建单位】中心按照“多方投入、共建共享、统筹协调”的原则建设与运行,依托单位是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神经科学研究所、自动化研究所,共建单位包括昆明动物研究所、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生物物理研究所、心理研究所、遗传与发育生物学研究所、深圳先进技术研究院等中国科学院所属研究所和院校。

依托单位和各共建单位应积极支持中心建设,为本单位的中心科研骨干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督促本单位的中心科研人员在对外申请项目时与中心的科学目标相衔接。

依托单位应为中心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设备和管理服务,积极协调各共建单位为中心的健康发展提供全方位保障。

中心、依托单位和各共建单位应在中国科学院前沿科学与教育局协调下签署多方协议书,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院对中心的评估和调整】中国科学院与中心签署目标任务书,依据目标任务书对中心进行周期性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中心的存续、资源配置调整等重大事项。

第二章  领导体制

第五条【领导体制】中心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设理事长、主任、首席科学家各一人,中心主任可兼任首席科学家。

第六条【理事会】中心理事会理事长由中国科学院领导担任,成员由中国科学院前沿科学与教育局、发展规划局、条件保障与财务局、人事局局领导、中心主任、首席科学家,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昆明动物研究所、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生物物理研究所、自动化研究所、心理研究所、遗传与发育生物学研究所、深圳先进技术研究院等依托和共建单位的负责人组成。理事长由中国科学院院长聘任,成员由中国科学院前沿科学与教育局聘任。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决策中心的发展战略与规划、主要研究方向、基本规章制度及年度计划等重大事项;

(二)审议决定中心的组织架构和学术委员会成员、领域学术带头人、方向团队负责人和骨干人才名单;

(三)协调中心与依托单位、共建单位、院机关相关部门的关系;

(四)研究决定中心主任提出的重大事项处理方案;

(五)推动有关政策和保障措施的落实;

(六)协调组织中心的国际评估;

(七)研究决定中心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中心主任】中心主任由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神经科学研究所所长担任,是中心建设、运行的第一责任人,由中国科学院院长聘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依托单位各部门对中心的运行建设提供组织、行政、后勤、实验平台等支撑;

(二)组织制定中心的规章制度;

(三)围绕中心科研目标,统筹协调科研经费管理,保障中心科研任务的顺利实施。

中心设副主任,由主任提请中心理事会批准。

中心设立中心执行委员会,成员包括中心主任、首席科学家、副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领域学术带头人等组成,负责中心各项重大决策的具体执行。

第八条【首席科学家】中心首席科学家应由脑科学领域最具国际影响力并且承担国家级重大任务的科学家担任,由中国科学院院长聘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向理事会提出中心学术委员会成员、领域学术带头人、方向团队负责人和骨干人才等建议名单;

(二)组织中心科研人员,完成年度和任期科学目标,保证创新性重大成果的产出;

(三)经理事会授权,对中心科研任务的分配和研究骨干的聘用与解聘,向中心执行委员会提出方案;

(四)向理事会报告科研工作进展。

首席科学家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五年,并与重大任务执行期相衔接。

第九条【学术委员会】中心设立学术委员会,成员由国内从事神经科学优秀科学家及跨学科战略科学家组成,由理事会聘任,任期一般为五年。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中心的发展战略、科学目标、学术进展、人才配置等提供咨询、评议和建议。

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例会,并向理事会通报咨询评议意见。

第十条【中心办公室】在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神经科学研究所、自动化所设立中心办公室,人员由中心主任聘任。其主要职责是:协调神经科学研究所与共建单位的管理和后勤保障事务,为中心提供规范、高效、周到的管理与服务。

第三章  科研活动管理

第十一条【研究方向设置】中心在脑认知环路基础、脑疾病机理及早期诊断、脑研究新技术、类脑模型与智能信息处理、类脑器件与系统五个研究方向设立学术带头人领导下的研究团队,建立分级责任制,分解创新任务、逐级落实。

第十二条【科研项目管理】中心科研项目由中心主任/首席科学家负责统筹管理。管理原则如下:

(1)中心科研人员竞争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任务、中国科学院部署科技任务等所得经费,依据中心的科研任务和目标,进行合理调配管理;

(2)中心科研人员申请的项目应符合中心重大科学产出的科研方向,申报项目应和方向负责人协商并报备首席科学家;

(3)中心对科研人员的在研项目进展,定期进行综合进展评审,内容包括各项目对中心任务的符合程度和达标程度、各项目间的协调合作成果、项目对年青科研骨干的培育等;

(4)对项目的进展不符上述要求的科研人员,由中心执行委员会依据三方工作协议决定处理方案,理事会审批后执行。

第十三条【平台建设与管理】各共建单位的实验动物平台、光学与电镜平台、病毒实验平台、脑成像平台和分子遗传平台及研究数据资源,应向中心科研人员开放并予以优先保证,依托单位不作重复建设。确需新建的实验平台,一般应建在依托单位,开放使用。

第十四条【知识产权与成果转化】中心科研人员发表的专著、论文等研究成果应同时标注“中国科学院脑科学与智能技术卓越创新中心”及作者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专利、技术成果、科技奖励等相关权益归属等按中国科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科教结合】中心科研骨干有义务以岗位教授的身份积极参与中国科学院大学的教学工作。中心自主招收、自主培养研究生,学生学籍管理遵照中国科学院大学的统一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合作交流与信息公开】中心围绕研究目标,与政府部门、科研院所、大学以及国外科研机构、国际科技组织积极开展合作。

中心鼓励工作人员积极参与国内外高层次科技交流合作,充分利用国际科研资源开展探索性的研究工作。

中心接受社会监督,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中心有关科技动态。

第十七条【评估义务】中心接受中国科学院组织的评估,配合中国科学院有关部门做好评估的组织工作,并对相关文件和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章  人力资源管理

第十八条【人才遴选】

(一)学术带头人和核心骨干:具有国内一流、国际较大影响的学术水平。

(二)骨干人才:具有一定国际影响的国内优秀科学家,一般要求达到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水平。

(三)年轻骨干和其他科研人员:具有很强的发展潜力和科研工作能力或深厚的研究工作积累。

第十九条【人事关系】中心从院内单位聘用人员,应签订三方工作协议,明确各自的责权利关系,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对选聘到中心工作的人员按本单位同等岗位人员进行管理,执行相同的各项人事政策。

中心从院外新聘用的工作人员,在中心依托单位建立人事关系,并签订三方工作协议。

第二十条【岗位管理】中心严格控制科研骨干的数量,以中青年科研人员为主体。其中,核心骨干不超过20人。

中心科技支撑人员不超过一线科研人员总数的20%,是与中心科研密切相关的实验平台和分析方法的优秀研发人员。

中心专职管理人员原则上不超过3人。

第二十一条【岗位晋升】中心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自主开展专业技术岗位竞聘工作,工作人员岗位晋升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应认可竞聘结果,协助办理有关手续,并记入个人人事档案。

第二十二条【考核评价】中心对科研人员进行与中心考评同步的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实行“末位淘汰制”,进行岗位调整和流动,依托和共建单位认同考核结果。

第二十三条【薪酬福利】中心人员的薪酬待遇实行人才津贴制,并报中国科学院人事局备案。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的各项薪酬待遇保留,由中心发放卓越岗位人才津贴。卓越岗位津贴发放标准根据聘用人员的岗位和对中心的贡献,由中心执行委员会确定,理事会审批后执行,经费由中心承担;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经费来源】中心经费主要包括运行经费、人员经费、科研任务经费等。科研任务经费主要来源于国家和中国科学院有关重大科技任务。

第二十五条【经费使用与管理】中心围绕科研目标统筹配置和使用科研资源,专款专用。

中心运行经费、人员经费等由中心主任/首席科学家统筹管理。中心科研经费由中心执行委员会商议后由首席科学家统筹管理。

依托单位与共建单位的财务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及中国科学院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中心名称】本中心全称为中国科学院脑科学卓越创新中心,简称“脑科学与智能技术卓越创新中心”,英文名称为“CAS  Center for Excellence in Brain Science and Intelligence Technology

”,缩写为“CEBSIT”。

第二十七条【适用范围】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科学院章程》相抵触之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科学院章程》执行,并按程序及时修改。

中心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依托单位和共建单位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八条【生效与修订】本章程经中国科学院批准后生效。本章程修订,由中心理事会提议、中国科学院批准。

第二十九条【解释权】本章程由中心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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